南方醫科大學章程
(2022年核準稿)
序言
南方醫科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為創建于1951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軍醫大學,1979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2004年8月,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命令,學校整體移交廣東省人民政府管理,并更名為南方醫科大學,同年被批準為試辦八年制醫學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2015年,學校成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衛生計生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同年入選廣東省高水平大學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秉持“博學篤行,尚德濟世”的校訓,繼承和發揚“誠信務實、自強不息、敢為人先、追求卓越”的大學精神,致力于建設國內一流、國際上有影響的醫科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南方醫科大學,英文名稱為Southern Medical University。
學校網址為http://www.smu.edu.cn。
學校法定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號。學校設有廣州校區(校本部)、順德校區,廣州校區(校本部)位于廣東省廣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號,順德校區位于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馬崗大道33號。
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和審批機關同意后調整校區和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需報舉辦者及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與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條 學校依法行使下列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和教學計劃,建立健全教材建設和管理工作機制,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
(三)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學生授予相應的學位。
(四)依法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向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與國(境)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及其他組織開展人才培養、學術研究、技術開發、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動。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聘任教職工,制定、執行和調整收入分配制度。
(八)依法自主設立附屬醫院、學術出版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的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財產進行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行使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以全日制學歷教育為主,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體,采用全日制與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據法定要求確定修業年限,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開展繼續教育,推進國際合作教育以及國際與港澳臺學生教育。
第八條 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視野寬、基礎厚、能力強,具有較強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高層次研究應用型人才。
第九條 學校堅持以醫學為主體,理學、工學、文學、管理學、法學、經濟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在科學論證、民主決策的基礎上,學校可根據學科發展需要增設或者優化調整學科門類。
第十條 學校鼓勵師生員工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一條 學校充分發揮醫學學科及人才優勢,立足廣東、面向全國,為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醫療衛生保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與全球教育、科研、醫療機構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一流學科建設,培養具有全球視野與競爭力的高層次國際化人才。
第十四條 學校穩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建設以學校章程為核心,規范統一、分類科學、層次清晰、運行高效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全面提升學校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
學校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成立學校公益性法律服務中心,組建由法治工作機構人員、學校相關專家、執業律師等組成的法律顧問隊伍,為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
第二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方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學校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決定;學校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
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
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
第十九條 全委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常委會召集。會議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與校長商定后提出,提交常委會確定。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
全委會其他具體事項,依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學校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學校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提出,也可由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學校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參加人員為常委會委員(以下簡稱常委)。會議必須有1/2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
常委會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南方醫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學校紀委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會議由校長或由校長委托的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1/2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相關單位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照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照《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可以在學院、醫院、研究所設立學術分委員會,作為所在單位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職權。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研究、咨詢、指導和決策機構,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教學經驗、熱愛教學工作的學術及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辦學指導思想、辦學方向、學科專業和人才建設、思想政治教育、教育教學整體規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決策。
(二)研究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設置和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學科、專業、課程評估工作。
(三)審議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建設、人才培養實施方案等重要的教學文件。
(四)研究和審議重大教學改革工作。
(五)負責審定教學成果獎、教學(管理)優秀獎,以及其他教師、專業、課程的各類教學獎勵。
(六)審議學校辦學支撐條件的投資方向、重點、布局和教育事業經費分配等工作。
(七)負責向學術委員會和教學管理部門反映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廣大教師的合法權益。
(八)審議和處理其他教學事宜。
學校制定教學指導委員會章程。教學指導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審議學校學位工作的機構,由學校各學科領域在國(境)內外學術界有較高聲望的專家學者組成。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三)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監督、檢查和評估學位授予質量。
(五)研究、處理有關學位授予方面的爭議和其他事宜。
(六)制定、修訂和解釋學位管理相關規章制度。
(七)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資格。
(八)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責,完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若干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向學位評定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是對學校學術道德、學術規范、學術風氣建設進行監督、指導和咨詢的機構,由學校具有良好聲譽、學風端正、嚴以律己、致力于弘揚學術道德的專家組成。
學術道德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樹立學術風范,倡導學術道德,宣傳學術道德規范。
(二)審議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的規范、方針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學校在學術道德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三)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校制定學術道德委員會章程。學術道德委員會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節 內設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和科研機構等,另設附屬機構,各機構根據核定的機構職能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施學校、學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
第三十三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或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總支)。學院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總支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黨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學院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學院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院實行學院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據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學院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生黨支部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教職工黨支部、學生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要求執行。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代表由學校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教代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委、學校工會或者1/3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教代會。
教代會的組織規則等,依照學校教代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團組織,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學校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法律、法規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一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南方醫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在凝聚青年、服務大局、當好橋梁、從嚴治團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以全心全意服務學生為宗旨,發揮學校黨政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學生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和地方學聯指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設機構依法依規履行。
第四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團委等群團組織,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為其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節 直屬附屬醫院
第四十五條 學校直屬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附屬醫院)是學校的下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在學校領導和監督下開展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六條 附屬醫院黨委(以下簡稱醫院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促改革、保落實的領導作用。醫院黨委書記主持醫院黨委全面工作,是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醫院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醫院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醫院黨委決議貫徹落實,支持附屬醫院院長開展工作。附屬醫院院長是附屬醫院的法定代表人、附屬醫院運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在醫院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附屬醫院醫療、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醫院黨委會議、附屬醫院院長辦公會議(以下簡稱院長辦公會議)是附屬醫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醫院黨委會議是附屬醫院議事決策機構,由醫院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凡屬附屬醫院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醫院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院長辦公會議是附屬醫院行政、業務議事決策機構,由附屬醫院院長召集并主持。重要行政、業務工作應當經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再提交醫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
附屬醫院應當健全醫院黨委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等議事決策規則,明確各自決策事項、范圍和程序。
第四十八條 學校和地方政府合作共建的附屬醫院,按照雙方簽署的合作協議進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維護學校聲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個人和集體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學生提出的申訴,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學校鼓勵學生根據有關規定組建學生團體,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學生團體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五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非學歷繼續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 教職工是指學校專職從事教學與科研工作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按照全員崗位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則,實行定編定崗、競聘上崗、聘期任用。
第六十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上級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條件,自主組織開展職稱評審。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議事規則等事項,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教職工提出的申訴。
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工作程序等事項,按照學校教職工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學校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鼓勵和支持離退休人員為學校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十四條 學校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及與學校簽訂的協議,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經費、資產和后勤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學校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研究經費,擴充事業發展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劃為基本依據,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學校建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學校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重大財務項目集體決策制度,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九條 學校后勤服務部門堅持為全校師生員工服務的宗旨,不斷推進后勤管理體制機制改革。
第七十條 學校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依法保障、維護校園安全。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二條 學校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的交流與合作,充分發揮辦學優勢為社會服務,并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理事會依照《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及學校理事會章程開展工作。
理事會成員主要由以下四方面代表構成:學校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共建單位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代表;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第七十四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包括學校前身)工作、學習、進修過的教職工和受教育者,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名譽博士等。
廣東省南方醫科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負責協調、管理校友事務。
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南方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依法接受社會各界捐贈。基金會的宗旨是開展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廣大校友和社會各界力量,廣泛籌措教育資金,全面支持和推動學校的建設和發展。
基金會接受社會各界捐贈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尊重捐贈者的意愿,確保與學校合法權益相統一。
(三)合理、規范和使用社會捐贈資源。
(四)接受捐贈者和社會監督。
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訓為“博學篤行,尚德濟世”。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徽以金黃色盾牌為中心,盾牌頂端為“南方醫科大學”中文校名,盾牌中央是一朵盛開的木棉花,寓意學校位于廣州市;木棉花內有一支蛇杖,寓意學校為醫科大學;盾牌上方中央有一頂皇冠,皇冠兩邊圍繞兩只麒麟,寓意學校所在地名;盾牌兩邊各環繞一支橄欖枝,寓意學校曾經隸屬軍隊;盾牌下方有一根飄帶,飄帶上鑲嵌五顆五角星,寓意學校是國家公辦大學。圖示: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陳道斌作詞、胡平和紹章作曲的《愛在南方》。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月30日。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廣泛征求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意見,經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全委會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需對學校章程進行修訂:
(一)學校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二)學校管理體制、發展目標和辦學定位發生變化。
(三)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學校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議,或者常委會1/3以上常委聯名提議,或者教代會1/3以上代表聯名提議。
學校章程的修訂決定,以超過全委會應到會委員人數的1/2同意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內部規章制度應當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四條 學校法制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學校章程的執行,依據學校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學校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布。